木制品外观质量检验标准
1、目的
为检验过程中对产品可见表面质量有一个统一的判断依据。
2、适用范围
适用所属公司所有的木制品、产成品及包装件,在进货检验、过程检验及成品检验之用。
3、表面分类
3.1检查面-指产品能看见的表面,它包括正面、侧面和底面三个表面。
3.2正面-指在最经常能被看到的主面。
3.3侧面-指要在某种方向的视线才能看到的表面。
3.4底面-指很少被见到或要在拆装时才能见到的表面。(如图所示):
4、缺陷释解
是指加工成型后的零件,存在某种不良现象和问题点。它分别包括致命、严重和轻微三种不同程度的不良现象。
4.1致命缺陷(CRI):是指引起顾客退货、抱怨及在过程中会出现危害和涉及人身安全的缺点。
4.2严重缺陷(MAJ):是指对产品的使用性能有影响或降低其使用性能缺点。
4.3轻微缺陷(MIN):是指对产品的使用功能无影响的缺点。
5、检查条件
5.1检查的环境
5.1.1环境光亮度应在600-1000LUX的光线,且光源应高于检查者的头部。
5.1.2环境四周不能有反光面。
5.1.3人眼与被测的零件的距离应保证在40cm,且与检测零件的角度为45°,(如图所示)
5.3接受标准:见6.1表格所示
5.4检查范围时间如下:
6、缺陷判定标准
以下判定标准只用于正面检查,而侧面检查缺陷大小及数目在正面的基础上×2。对于底面的检查缺点大小及数目在正面的基础上×3,夹水纹及变形除外。对不影响装配的底面不作严格要求。检查判定中“接受”代表此缺点状态可接受;检查判定中“严重(MA)”代表此缺陷状态按AQL1.0来检验判定;检查判定中“轻微(MI)”代表此缺陷状态按AQL4.0来检验判定。
6.1成品装配外观检验标准:
6.2包装外观检查标准
7、木制品外观检验标准
文章来源:定制家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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